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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调整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的决定

日期:2019-09-26 10:58:55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07 ℃

为确保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适应机构改革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现就机构改革涉及调整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省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废止之前,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承担该职责的原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市级以下行政机关承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因机构改革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机构改革后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依照程序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对涉及划出和划入职责的,划出和划入职责的部门要分别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对涉及新组建部门的,由组建之前的部门分别研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由新组建部门研究后提出修改废止意见。

四实施《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废止部门起草组织实施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相关职责已经调整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尚未修改废止的,由承接该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

五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市级以下政府要做好本地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相关规定适应改革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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