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日期:2019-09-26 10:58:55 来源:互联网 热度:914 ℃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18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号)第二十二条。

二将《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报经省民政部门审批。经营单位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删去本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公墓经营许可证》”修改为“批准文件”。

删去第二十五条。

三将《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非火警擅自动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水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用 2 倍以下罚款。”

四将《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7号)第十七条修改为:“在郑州商代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范围内文物遗迹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方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删去第二十五条。

五删去《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绿化费。”,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或补缴绿化费差额”。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六删去《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删去《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第九条。

八删去《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九将《郑州市煤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十删去《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一删去《〈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53号)第十四条中的“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将《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十三将《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7号)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市区)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将第八条第(九)项修改为:“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删去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十四删去《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9号)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商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

十五删去《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0号)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十六删去《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

十七删去《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十八删去《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六条。

相关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文字和顺序根据本决定做技术性修改,重新公布。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593212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