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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中华白海豚为城市吉祥物的决定

日期:2024-10-28 12:11:37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182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 中华白海豚为城市吉祥物的决定

(2024年8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增强人民群众对海洋环境、海洋资源的保护意识,共同保护珍贵、濒危物种中华白海豚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进一步凝聚城市文化共识,提升城市品牌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中华白海豚是珠江口最具代表性的珍贵、濒危海洋生物,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珠海海域是中华白海豚分布最密集的区域。本市确定中华白海豚为城市吉祥物。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华白海豚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机制,加强中华白海豚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研究挖掘中华白海豚的文化内涵,讲好中华白海豚故事。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中华白海豚保护、宣传活动。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对中华白海豚及其栖息地保护开展科学研究。

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城市主要道路及广场、海岛、主要旅游区(点)、公共建筑等公共活动场所及重大活动、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积极展示、使用城市吉祥物形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在文旅产业中宣传和推广城市吉祥物。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设计城市吉祥物的视觉化形象,并做好该形象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视觉化形象应当体现中华白海豚文化内涵,展示本土文化特色。

鼓励珠海市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了推广城市吉祥物,免费使用市人民政府设计的城市吉祥物视觉化形象,使用时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以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

五、城市吉祥物视觉化形象相关保护、宣传、开发、利用具体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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