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6-09-23 施行日期:2026-09-23
日期:2026-10-12 16:11:58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12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6年8月24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市容有序、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蚊蝇孳生地,及时清雪铲冰,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等;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人行道、建(构)筑物灯光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建(构)筑物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外围设置硬质施工围挡,施工围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围挡设置要求和各类施工围挡样式、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施工围挡整洁完好。”
第三款修改为:“主要街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删去第四款。
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市政设施、树木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二)在临街建(构)筑物门前、窗外、墙外、阳台、屋顶,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
“(三)在临街各种护栏、电线杆、围墙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和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地)开展设摊经营、生产加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等活动;
“(五)损害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地)花草、树木和绿地;
“(六)九座以上客车、中大型货运机动车以及工程机械设备碾压步道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在道路、广场、绿地、建(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标牌、条幅、橱窗、画廊、商业门面、实物造型、空中飘浮物、充气模型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临街和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以及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利用闲置空间,合理设置临时便民市场。
“临时便民市场的设置,应当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营,并配备卫生设施,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节日商品供应、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需临时占道经营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区域,限时、限位、定项经营。”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规模、停车场和充电桩布局。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位和充电桩。新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医院、学校等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场,充分满足停车需求。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统一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合理布设道路停车泊位并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精细化调控停车资源与需求。
“在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放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废弃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定职权责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十日内移离,拒不移离或者无法通知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将车辆移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申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的用途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停车设施,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不得带泥运行。”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包装物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
“(三)在街道和公共场所(地)散发商业广告影响环境卫生;
“(四)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猪、羊、牛、马、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清雪责任人应当适时组织清雪。小雪一日内清扫完毕,中雪三日内清扫完毕,大雪五日内清扫完毕,暴雪、大暴雪七日内清扫完毕。
“清雪责任人应当在道路两侧1.5米范围内堆放积雪,做到堆放整齐。并及时将积雪清运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责任人可以将其责任区积雪清运工作委托给专业单位清运。实施委托的,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道路两侧堆放的积雪上倾倒垃圾、污物或者向生活垃圾容器中倾倒积雪。
“给水、排水、供热管道溢水未及时处理造成路面结冰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除。”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包装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猪、羊、牛、马、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绿地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临街建(构)筑物门前、窗外、墙外、阳台、屋顶,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
“(二)在临街各种护栏、电线杆、围墙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地)开展设摊经营、生产加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等活动;
“(四)九座以上客车、中大型货运机动车以及工程机械设备碾压步道板;
“(五)擅自在店外经营、作业以及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破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垃圾收集、转运等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和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停车设施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道路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
“(六)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五、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或者未达到清除标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责任人未按照时限、标准清扫、清运积雪;
“(二)责任人在公交车停靠站、绿地等公共区域内堆放积雪;
“(三)责任人未将积雪清运到指定地点随意倾倒;
“(四)向道路两侧堆放的积雪上倾倒垃圾、污物或者向生活垃圾容器中倾倒积雪;
“(五)给水、排水、供热管道溢水未及时处理造成路面结冰,责任单位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清除。”
十六、删去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十七、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二)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的“道路”修改为“街道”。
(三)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修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暴雪八日内清运完毕;大暴雪十日内清运完毕”修改为“暴雪、大暴雪八日内清运完毕”。
(五)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城市道路”修改为“街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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