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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10-10  施行日期:2024-10-10

日期:2025-09-24 17:23:33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469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8月28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集会等活动,依法遵守有关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第四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反前三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抄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

二、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站)、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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