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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日期:2019-10-31 15:45:13 来源:法制网 热度:926 ℃

法制网讯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吴婷艳 近日,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和信贷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案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

“小康卡”是由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告厦门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发行的福万通贷记卡。2017年3月31日,被告陈某通过原告厦门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七星生活APP”平台向信用社申请办理“福万通小康卡”及消费分期服务,并通过“七星生活”平台签订电子协议,即购买福建某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电子代理商品。原告厦门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陈某的该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被告陈某透支后未能依约还款,原告厦门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垫付债务款7172.79元及支付约定利息。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因福建某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不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故其与被告陈某成立的电子支付合同,违反相关法规,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和信贷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代偿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故判决被告陈某应归还原告代垫本金7172.79元,并以7172.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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