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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占楼顶圈地建亭侵害共有权判拆除

日期:2020-04-24 23:45:17 来源:法制网 热度:838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武旋

业主景先生在收房后不久,在楼顶搭建起了小亭。思维公司购买该小区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景先生占用了楼顶,使用了楼顶铁栅栏内的面积,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景先生拆除铁栅栏,停止使用栅栏内的面积并清空物品。

诉讼中,景先生承认使用了屋顶栅栏内的面积,搭建了亭子,但认为自己使用这部分面积得到了开发商的同意,并且提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规定,关于房屋露台,未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不得封闭露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思维公司作为业主,对所在楼宇的楼顶面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层平面图显示,窗外护栏部分为种植屋面,而景先生却将栅栏内的面积私自搭建亭子并存放物品,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思维公司的诉讼请求,景先生需要将楼顶亭子拆除并将物品清空。

景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物楼顶面积应当属于该栋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由楼栋内的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使用。顶层业主私自占有使用,或者搭建阳光房的,属于侵害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其他业主有权起诉顶层业主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为了避免一时的使用带来后续较大的损失,在房屋交易时,业主应仔细查看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表述,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房屋平面附图,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明确建筑物的共有和专有部分的范围。对于共有部分,业主在享有平等使用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不损害其他业主使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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