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民商经济 > 正文

网恋女友收受彩礼关系告吹被判返还

日期:2020-04-24 23:47:01 来源:法制网 热度:845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刘慧

江苏省南通市男子王某某中年丧偶后一直单身,两个子女结婚成家后相继离开老家到城里居住,王某某便萌生了再婚的念头。2013年,王某某在某婚恋网上发出了征婚启事。几个月后,与重庆市黔江区女子徐某在该网站通过网络聊天互生好感,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2014年,王某某提出希望徐某到江苏来两人见一面的想法,为表示诚意,王某某先后3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徐某转路费共计7000元,徐某收到路费后并未出发与王某某见面,王某某不以为然,仍与徐某保持网恋的关系。

两人保持网恋关系近3年,2016年,王某某提出结婚要求。徐某以与王某某结婚,她要背井离乡为由向王某某索要彩礼3万元。2016年11月,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徐某转彩礼3万元。徐某收到彩礼后,既没有到江苏与徐某某共同生活,双方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王某某对徐某的动机渐渐心生怀疑,双方的网恋关系也因此告吹。分手后,王某某多次要求徐某返还彩礼,徐某不仅没有返还彩礼,还中断了与王某某的联系,从此杳无音讯。2019年,王某某来到被告徐某居住地,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徐某返还为谈恋爱支付的路费及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具有明确的结婚意愿而建立恋爱关系,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彩礼,如果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支付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本案中,王某某与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恋爱,其间王某某先后给予徐某路费、彩礼等,徐某收到财物后却不同意与王某某登记结婚,提出分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徐某应返还王某某给付的财物。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某于约定时间内,向王某某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37000元。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315987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