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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聘请的“律师助理”是否和律所存在劳动关系

日期:2020-04-30 21:45:53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37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蒋某系重庆某律所业务员。2018年9月3日起,李某某开始为蒋某寻找案源并介绍业务,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放报酬。蒋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并将李某某等人拉入群中,在群中蒋某发布了业务员与律师谈案管理规定以及招聘律师助理、市场专员的招聘通知,该招聘通知显示联系人为蒋某。2018年11月28日,蒋某将李某某移出群聊。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律所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律所则认为,李某某系与蒋某建立的私人案源关系,与某律所并无劳动关系。

重庆江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提供的劳动属于某律所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某律所亦实际从李某某提供的劳动中受益。出面聘用李某某的蒋某在微信群中具有管理者的身份,蒋某以自己作为联系人发布的招聘通知表明,蒋某系代表某律所进行招聘及管理。某律所实际通过蒋某对李某某进行了管理及发放劳动报酬,李某某与某律所存在隶属关系。某律所作为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理应对与当事人建立何种法律关系通过书面协议进行清晰界定。某律所称李某某系蒋某个人聘请,李某某系与蒋某建立私人案源合作关系,并未举证证明。故法院依法认定李某某与律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某律所支付李某某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71元。

承办法官表示,由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出面聘请的“律师助理”是否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劳动关系,应着重对该“律师助理”与律所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律所作为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应对其负责提供案源的相关人员加强管理,并通过书面协议对双方法律关系进行清晰界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举证能力往往较弱。为切实保护善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由用人单位员工出面聘请的劳动者,可适用表见代理的原理,认定用人单位应对其员工的聘用及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员工个人对劳动者进行的管理即应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此形成人身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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