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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教育讲明利害被告撤回异议申请

日期:2020-08-17 15:46:08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32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曾相强

2017年3月2日,张某驾驶货车在大足区行驶,在躲避行人时将车行驶至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肖某和摩托车搭乘人陶某受伤。此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肖某和陶某垫付了救治费用。

2018年,该中心将张某、何某、人保荣昌支公司等诉至大足法院,要求返还垫付款,大足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垫付款155100元。后张某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系为何某提供劳务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故其责任应当由何某承担,遂依法改判由何某返还垫付款155100元。

之后,因为该事故责任纠纷,肖某、陶某分别将张某、何某、人保荣昌支公司等起诉至大足法院,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何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向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将两案移送至荣昌区法院管辖。

法官在综合考量案情之后,并没有立即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而是依法传唤何某到法院接受询问。法官对何某进行法律法规释明:因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大足区,大足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之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与上述两案相关联的案件历经二审,何某均参加诉讼,应当知晓大足法院具有管辖权。

同时,法官对何某进行教育引导。一方面肖某、陶某在事故中受伤,需要进一步的治疗和康复,何某要理解肖某、陶某急需得到赔偿的现实处境;另一方面,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参加诉讼,协助法院高效地处理后续赔偿事宜,从而化解矛盾纠纷。

最后,法官讲明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损害相对方的权益,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将依法给予惩处。经过劝导,何某主动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两案如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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