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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案源获取报酬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日期:2020-09-17 11:45:16 来源:法制网 热度:833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杨青烨 陈花

蒋某系重庆某律所工作人员。2018年9月3日起,李某某开始为蒋某寻找案源并介绍业务,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放报酬。蒋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并将李某某等人拉入群中,蒋某在群中发布了业务员与律师谈案管理规定以及招聘律师助理、市场专员的招聘通知,该招聘通知显示联系人为蒋某。同年11月28日,蒋某将李某某移出群聊,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律所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律所则认为,李某某系与蒋某建立的私人案源关系,与某律所并无劳动关系。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提供的劳动属于被告律所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律所亦实际从李某某提供的劳动中受益。同时,聘用李某某的蒋某在微信群中具有管理者的身份,蒋某以自己作为联系人发布的招聘通知表明,蒋某系代表律所进行招聘及管理。律所实际通过蒋某对李某某进行了管理及发放劳动报酬,李某某与某律所存在隶属关系。该律所作为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理应对与当事人建立何种法律关系通过书面协议进行清晰界定,且该律所并未举证证明李某某与蒋某属于私人案源合作关系。故法院依法认定李某某与律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某律所支付李某某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7471元。

承办法官表示,为切实保护善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由用人单位员工出面聘请的劳动者,可适用表见代理的原理,认定用人单位应对其员工的聘用及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员工个人对劳动者进行的管理即视应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此形成人身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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