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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买贵了想退差价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日期:2020-10-16 17:45:31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17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王帆 怡宝

2018年8月21日,王某、张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了A航空公司承运的无锡至三亚机票两张,共计2652元。9月27日,王某再次浏览该网站时发现该航班票价下降,遂再次预定了同航班机票2张,合计1870元,但未付款,并将两次订单记录均截图留存。后王某与A航空公司进行反馈。该航空公司客服人员答复称机票价格实行“随定随走”政策,出现机票价格降低可能是因为购买过较低价格机票的乘客取消订单,导致该低价票重新上架销售所致,相应差价无法退还。后王某、张某不认可客服人员答复,将A航空公司诉至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法院硕放法庭经审理认为,A航空公司客服人员的解释仅为假设性解释,不能认定为机票价格下降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按照商品或服务价格三倍进行赔偿的,应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并非针对后续处理过程,现王某、张某尚不能证明其消费过程中存在欺诈,故对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王某、张某要求A航空公司退还差价的主张,其二人关于“越早预定机票价格越低”的认识,无证据证明,亦也不能轻易将该主张看作是一种无需证明的社会共识,故对其二人要求A航空公司退还差价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王某、张某在预定机票时对机票价格组成已完全知晓,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其想当然的认为早预定价格一定更低,在实际情况出现反差时,即要求退还差价,显然有所不当。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并按照市场情况对价格进行调整,此为正常经营行为,其无义务保证某一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为最低价格。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组成已完全知晓并进行消费的,即应看作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后续过程中,商品或服务出现符合法律及市场情况的价格波动情况,实属正常。

综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相关权利。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积极扛起维权的大旗,保证自身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仅仅出于 “便宜占尽”的考量,就任意地主张权利。即消费者应当注意权利行使之边界,严格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切不可拿着权利的“尚方宝剑”,过分“颐指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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