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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终于拿到了

日期:2022-01-17 13:46:44 来源:法制网 热度:553 ℃

近日,湖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收到了伍某送来的写有“化解民怨,夯实政基”的锦旗。他告诉办案检察官,他已经拿到赔偿款了。

2017年4月,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伍某房顶在建的四周护栏两次予以强制拆除,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伍某多次要求该局撤销这两份通知书并赔偿其损失,该局均未予答复。同年8月18日,伍某诉至耒阳市法院,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违法、撤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请求国家赔偿。该案经两次审理,于2020年3月,由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确认涉案的两次强制拆除违法,撤销涉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对于伍某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法院以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为由,给予驳回。

2019年11月,上述案件尚未有终审结果之前,伍某又就此事诉至法院,请求行政机关给予国家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伍某的行为属于重复起诉,遂裁定驳回。伍某申请法院再审亦被驳回,随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衡阳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湖南省检察院抗诉。

湖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在案证据表明,2017年的诉讼中,伍某同时提出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的诉求,耒阳市法院未依法分别立案,立案程序确有错误,但在庭审中对伍某的赔偿请求予以了审理,对2017年诉讼中的判决也予以了回应,伍某本次起诉确系重复起诉,该案生效裁定结果并无不当。

然而,办案检察官通过阅卷、调查走访、查阅历史资料发现,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强拆的护栏系违法建筑,伍某的合法财产因强拆行为确实遭受损害,应该进行赔偿,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对伍某提起的2017年诉讼活动的监督。考虑到启动监督耗费时间较长,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而案件已经拖延了4年,伍某也有与行政机关和解的意愿,办案检察官和涉案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联系,提出化解行政争议的想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最初称法院没有判决,赔偿于法无据。随后,检察官通过打电话、面对面交流、共同查看施工现场、补充调查取证等多种方式,使行政机关认识到,伍某的合法财产确因涉案违法行政行为受到损害,如果不予以适当赔偿,将损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也会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隐患。行政机关最终与检察机关形成了化解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致意见。

最终,伍某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和解协议,由行政机关对伍某因涉案行政行为受到的直接损失及利息共计1万元予以赔偿,伍某当场撤回监督申请。

同时,针对耒阳市法院在2017年的诉讼中存在的立案程序问题,湖南省检察院指令耒阳市检察院向该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为解决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的赔偿款支付需要司法文书的问题,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参照财产损失评估数额对伍某在本案中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同时建议该局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两份检察建议均得到了采纳。

张吟丰 陈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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