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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女孩玩火引发房屋烧毁 检方抗诉维护公平

日期:2015-10-11 15:37:26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83 ℃

重庆市武隆县黄莺乡复兴村是位于渝东南偏远的一个山村,村中住有一户姓冉的三口之家。2009年1月29日,冉某一家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三人所住的家被一场大火引燃,由于天气寒冷干燥,几间大瓦房及屋内物品顷刻间被烧了个精光。后经武隆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此次火灾起火的原因系居住在隔壁邻居家的10岁小女孩点火柴玩,引燃了冉某家烤房旁堆放的玉米杆进而起火成灾。同时,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还出具了火灾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认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房屋为21280元,其它财产损失为13408.95元。但是,对于该核定的内容,双方均称不服。

于是,官司打到了武隆县法院。该院委托武隆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房屋及其它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认为:被烧毁的房子在鉴定基准日的现有价值为8700元,重置价格为46880元。由此,法院认为原告房屋的损失应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现有价值计算,并于2009年9月10日判决,由小女孩儿的父母赔偿原告损失8700元。

接到一审判决,冉某一家当即表示不服,立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判决:由于被毁损的房屋系多年的旧房,其被毁损的实际价值经武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8700元,依法只能确认此价值为实际损失的房屋价值。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见一审、二审均败诉,冉某一家三人郁闷至极。2010年6月17日,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三人来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民行处。他们刚坐在年轻女检察官俞琬办公桌前的沙发上,就开始诉说起来:“我们几间大瓦房一夜之间付之一炬,如今一家三口无处安身。法院判决对方赔偿8700元,在现在这样的条件下,恐怕是重修一间房都难,更不要说恢复以前267平方米的住房了。”说到烦心处,冉某年近七旬的妻子代某不禁流下委曲的眼泪。

阅完此案案卷,俞琬陷入了思考,她认为,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类似案例中被毁损房屋应按重置价格还是现有价格进行赔偿,没有明确区分规定。由于民法中规定有不能因赔偿而获利的原则,故司法实践中多是按现有价格进行判决。但住房有别于一般的财物,它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均对作为生存权这一基本意义上的居住权利有规定,即“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是基本原则。如果判决赔偿的金额连受害方最起码的居住条件都不能满足,至少这个结果是有失公允的。

经过再三思考,俞琬决定:“抗!”并在提请抗诉报告书中提出:房屋重置价格体现的是房屋特定的居住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区别于房屋交易、流通的现有价值。本案中,被申诉人之女的行为构成侵权,侵害了申诉人享有的房屋居住价值,导致冉某等三人所共同居住的房屋完全被毁,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所。而法院判决按照现有价值8700元进行赔偿,无论如何都无法修复受害人受损的房屋居住价值,这样的赔偿标准对受害人是显失公平的。

转眼一年过去了。最近,申诉人冉某兴冲冲地再次来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民行处办公室。他一进门就激动地说:“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原来,本案经过再审,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终于在2011年12月6日作出判决:

本案被损房屋如按现有价格赔偿,不能恢复冉某等三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有违公平原则。如按重置价格赔偿,又因原房屋修建年代较为久远,原告获此价格的赔偿又违背了我国民法不能因赔偿而获利的原则。为此,该院按鉴定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修建的年代时间、居住情况等,酌定由被告赔偿被害方37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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