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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安徽利辛县院再审建议促改判

日期:2015-10-11 15:37:2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779 ℃

因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及法院判决结果直接涉及到三人的利益,但是原审没有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近日,利辛县检察院向利辛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利辛县法院采纳了该建议该案得以改判。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成本,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86年4月利辛县阚疃供销合作社与徐德光联合在利辛县阚疃镇镇西居委会马桥联队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化肥仓库,以18518元的价格征用马桥联队3. 94亩土地,当时补偿事宜均已完成。1990年2月,在调查处理违法占用土地工作中,供销社和马桥联队补签了《利辛县征用土地协议书》及《征用土地补签协议书》,填写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含大集体)单位违法占地处理呈报表》和《利辛县清查非农业征〔使)土地补办手续申请书》,供销社写了检查和证明,一并上报审批颁证.2001年1月6日供销社以68000元的价格,将该土地及房屋转让给李万清,李万清于2001年10月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后注册成立利辛县绛州龙门天地人面粉厂经营面粉加工使用该土地至今。因利供销社向李万清转让该土地及房屋时原征地手续全部丢失,为证明供销社征用马桥联土地的事实,2001年3月2日供销社与马桥联队又签定“补办契约”一份,后供销社的原征地手续全部找到。2008年马桥联队以“补办契约’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宣告此协议无效。2008年8月利辛县法院判决认利辛县阚疃供销合作社与利辛县阚疃镇镇西居委会马桥联队土地使用权转让为无效民事行为,双方2001年3月2日签定的“补办契约”无效。

后利辛县阚疃供销合作社不服利辛县法院该判决,到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利辛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供销社和马桥联队之间2001年3月2日签定的“补办契约”,不是征地行为,只是对双方原征地行为的证明,该契约供销社和马桥联队均认可,证明内容与第三人提供的供销社原征地手续相一致,应是一种证明行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应予以徽销。供销社和马桥联队之间的征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依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的土地,1990年2月,按规定要求,补办了清查非农业征(使)土地所有报批手续.2001年元月供销社将该土地及房屋转让给李万清,李万清于2001年10月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后注册成立利辛县绛州龙门天地人面粉厂经营面粉加工使用该土地至今,本案原审认定“在被告利辛县阔盯供销合作社使用期间,又将该宗土地转让他人经营面粉加工,......”,原审结果直接涉及到三人的利益,但是原审没有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本案诉讼标的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第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再审予纠正。本案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及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利辛县法院再审进行了改判,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利辛县阚疃镇镇西居委会马桥联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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