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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利辛县院抗诉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5-10-11 15:37:35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41 ℃

是承揽关系还是帮工关系,对法院来讲只是审理案由不同,但却能导致案件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责任分配不一样。近日利辛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鲁某与顾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进行了改判,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顾某因翻建自家小屋所需,于2006年11月17日下午致电同村木工鲁某,让其一起为小屋上梁。鲁某及另外三人在为小屋上梁时,因脚手架上的翘板突然滑落,鲁某等人坠落受伤。其中,鲁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鲁某以顾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其遭受严重的人身损害为由,诉至利辛县法院。利辛县法院作出(2007)利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确定顾某在事故中承担40%责任。后顾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其垫付的医疗款等费用。利辛县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7)利民一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事故中,经法院判决确定顾某承担40%的责任,故其垫付的被告医疗费等损失亦应按比例承担。据此判决鲁某返还顾某所垫付60%的医疗费用40018.08元。

后鲁某不服法院(2007)利民一初字第3005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利辛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帮工是指帮工人应被帮工人之邀,自愿无偿地为其提供劳务,并按照被帮工人的意愿在一定的场所完成某项工作成果的行为的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中,顾某因翻建自家小屋人手不够,鲁某系应顾某之邀前往帮助上梁。其作为木工参与上梁工作,是出于自愿、无偿的帮助行为,在上梁过程中也是按照顾某的安排和指挥。因此,双方形成的是提供无偿劳务的帮工关系,而非提供劳动成果的承揽关系。生效判决认定鲁某与顾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导致对损害赔偿责任分配错误,系适用法律有误。因此,鲁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所支付的垫付款的合理部分不能主张返还。利辛县检察院根据该理由依法提请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利辛县法院依据抗诉再审开庭进行了改判,撤销了(2007)利民一初字第3005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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