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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州区检察院提抗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保护40万国有资产

日期:2015-10-11 15:37:47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20 ℃

近年来,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虚假诉讼问题时有显现,且呈愈演愈烈之势。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恶意串通,采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诉讼,侵害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使法院的权威成为其谋取不当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的“工具”。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能动性,注重调查核实,准确认定并提抗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保护国有资产40万元。

一张突如其来的传票

2011年8月的一天,镇江昊天工业公司(国有企业,下称昊天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对着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的一张传票满头雾水,昊天公司被镇江鼎新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4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吴某当即赶到法院了解情况,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2011年1月20日,镇江光华有限公司(下称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在润州区法院打了一场官司,光华公司以鼎新公司租赁合同违约,未能交付协议出租的土地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有力的证据就是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及赔偿协议,诉讼中鼎新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抗辩。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不存在争议,1月27日,润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鼎新公司赔偿光华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

这一切和昊天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原来,鼎新公司出租给光华公司的土地,其使用权是从昊天公司处转让而来,但昊天公司未能如约向鼎新公司交付土地,构成违约在先,鼎新公司也只是这起连环案的“受害者”,这笔赔偿款的最终承担者将是国有企业昊天公司。为了下一步与昊天公司明明白白算账,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有必要先打一场官司,不出意料的话,“冤大头”昊天公司将不得不对该场诉讼结果照单全收!

随后,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鼎新公司在京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昊天公司赔偿40万元。诉讼形势虽明显对昊天公司不利,但国有资产不能白白流失,2011年9月28日,昊天公司的监管单位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服润州区法院判决,以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两份疑点重重的协议

润州区检察院民行科受理申诉后,对这起有可能是蓄意侵害国有资产的案件高度重视,受理当日即立案展开审查。承办人员调阅案卷后,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之间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疑点重重,此案极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了查明案情,承办人员积极行使调查职权,多次走访调查已离职的涉案公司经办人员,了解到由于涉案地块上原有的承租人没有搬出、对地块改造的预算没有进行等原因,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在达成初步租赁土地意向后一直未实际签订租赁协议,案件审查取得了一定进展。

既然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并未实际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光华公司在法院庭审中提交的两份租赁、赔偿协议又是从哪儿来的呢?这两份协议正是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案件的焦点集中到了这两份协议上。

承办人员首先想到的是,能否对该两份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科学技术鉴定?常规上,书面材料的形成时间可以根据对书写材料的化学检验、比对等方法鉴定出来,这也是司法机关调查案情经常会运用的技术手段。但是涉案租赁、赔偿协议均是打印文件,通篇全是打印文字,公司落款没有签名,只有印章。这究竟是偶然,抑或当事人故意为之?经过咨询有关技术人员,承办人员了解到,打印字迹、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目前尚处于研究阶段,不具有应用价值。此路不通,对两份协议的技术侦查一时陷入了僵局。

三个蹊跷的印文形成时间

然而,承办人员并没有放弃追求事实真相的努力,通过网络搜索研究相关技术资料,电子邮件、电话联系各地的鉴定机构及技术专家,数日后终于获得了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印文形成相对时间鉴定资质,但印文鉴定在文检中属疑难鉴定案件,除了需要充足的样本,还要视具体条件才能确定可否鉴定。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只要有万分之一的机会,承办人员就要做出万分努力!承办人员立即奔赴南京进行鉴定前期工作,并为此提取了光华公司起诉状上的印文作为样本。

2011年10月,东南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落款时间相隔一年多的租赁协议与赔偿协议,其印文实际形成时间竟然一致,且其形成时间与光华公司起诉状上印文形成时间极为接近。鉴定结论证实了承办人员的推测,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该两份协议确系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于诉讼前临时伪造。至此,承办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真相渐渐浮出水面:鼎新公司自昊天公司处收购涉案土地使用权后,确曾与光华公司初步达成出租涉案土地的意向,但因该地块不具备租赁使用条件,双方并未进一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时隔三年后,为向昊天公司主张所谓的“租赁经营损失”,鼎新公司与光华公司炮制了租赁协议、赔偿协议,并导演了一场“周瑜打黄盖”的诉讼闹剧。殊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细心的民行干警从印文相对时间鉴定入手,发现了这起虚假诉讼案的破绽。

四十万国有资产重归安全

在查明案情真相后,承办人员及时与镇江市院民行处沟通,汇报案情并获得市院支持,以润州区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双方当事人伪造,租赁协议不能成立为由提请市院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抗诉,最终于2012年3月获得中院调解改判,明确了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签订的与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有关的所有协议均与昊天公司无关,双方均不得依据上述协议向昊天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鼎新公司在京口区法院也撤回了对昊天公司的起诉。至此,一起虚假民事诉讼被纠正,40万元的国有资产得到了依法的维护。

2012年4月,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将写有“火眼金睛辨真伪,恪尽职守卫正义”的锦旗送至润州区检察院,对该院民行科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挽回国有资产流失表示衷心感谢。(文中涉案单位均为化名)

办案检察官认为,民事纠纷的解决一向贯彻私权自治原则,民事诉讼中奉行的“当事人主义”也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只能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而存在。如果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往往难以审查出真相。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而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和打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更有所作为。本案中,检察机关正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调查权调查取证,从而发现案件破绽,查明事实真相,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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