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民商经济 > 正文

《香水有毒》原唱告老东家胜诉 获赔23.3万余元

日期:2016-01-21 01:49:19 来源:法制日报 热度:1141 ℃

今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胡扬琳”艺名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进行判决。

    法院判决桂莹莹、太格印象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桂莹莹不得使用“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删除桂莹莹个人主页、太格印象公司官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微博关于“胡扬琳”的宣传内容及声明,并赔礼道歉,赔偿胡杨琳23.3万余元。

    目前,被告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去年7月,歌手胡杨琳将老东家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艺人桂莹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索赔60万。胡杨琳诉称桂莹莹演唱了自己成名曲《香水有毒》,还被老东家冠以“胡扬琳”名义参加大量演出活动,并录制了专辑、网络视频等。

    胡杨琳诉称,200895日,我与太格印象公司签订了《授权书》,该授权书约定:太格印象公司许可我在世界范围内永久、独家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许可使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性演出、宣传性演出、录音、录像、录影等形式。20091118日,因太格印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胡杨琳发通知解除了其于同年2月与该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该解除行为后经朝阳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合法。

    据胡杨琳了解,双方演艺合同解除后,太格印象公司即招募了桂莹莹并将其艺名定为“胡扬琳”,由桂莹莹以“胡扬琳”的名义演唱胡杨琳享有永久、独家表演权的《香水有毒》等歌曲。太格印象公司组织桂莹莹在全国范围内参加了大量的演出活动,并为其录制了专辑、网络视频等。

    此外,太格印象公司和桂莹莹还在相关网站、新浪微博上发表《声明》及宣传,称:桂莹莹(即胡扬琳)是歌曲《香水有毒》的唯一合法演唱者。

    胡杨琳认为,其享有《香水有毒》等歌曲的永久独家表演权,太格印象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许可桂莹莹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的行为、桂莹莹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的行为、发表《声明》及相关的宣传行为,均侵犯了胡杨琳的表演权。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太格印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许可他人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删除其官方网站和其法定代表人赵天野新浪微博上的《声明》;要求桂莹莹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删除其个人主页上有关其是歌曲《香水有毒》唯一合法演唱者的内容;同时要求太格印象公司与桂莹莹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4021205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