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2-21 16:22:23 来源:法制网 热度:1806 ℃
本报讯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陈立烽 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乘客赖某未系安全带因路途颠簸抛离座位受伤,诉告客运公司。上杭法院判决客运公司承担90%责任,赔偿原告赖某损失80971.64元,赖某自行承担10%责任。
2015年5月9日18时许,赖某乘坐被告中型客车返家,期间未系安全带,客车行驶至才民村路段时,路面不平,引起车辆颠簸致赖某抛离座位,造成胸12锥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交通十级伤残。客运公司认为赖某受伤是由于未系安全带造成,属于自身过错,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客运公司未告知乘客系好安全带、也未检查赖某是否系好安全带,其驾驶人员在行驶途中亦未尽谨慎驾驶义务,违反双方的约定,造成赖某受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赖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乘车期间应系安全带但却未系,对自身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自身损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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