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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曹禺名作改编剧本引著作权纠纷

日期:2019-06-04 16:17:18 来源:法制网 热度:899 ℃

法制网讯 记者战海峰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以来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情况。2018年,重庆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0435件,同比增长67%,受理案件数量持续、高速增长,连续三年位居西部地区首位。

据重庆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夏红丽介绍,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共审结9926件,同比增长70.6%,结案率为95.12%,同比上升2个百分点。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中仍以著作权纠纷案件居多,占比为86.3%;专利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案件673件,同比增长109%。

2018年12月,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受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普通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据重庆自贸区法院副院长曹柯介绍,法院成立4个月以来,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6522件,占全市法院同期新收案件数量的69%。

夏红丽介绍,近年来,重庆法院狠抓大要案审理及典型案例培育,2018年典型案件工作取得新进展:3件案例入选“2017年中国法院五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数量创历史新高。当天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根据曹禺名作《原野》改编的川剧《金子》剧本著作权纠纷一案引人关注。

该案中,隆准(系隆学义之子)、马光华(系隆学义之妻)主张权利的作品为川剧《金子》剧本,该剧本系曹禺继承人授权重庆市川剧院对曹禺的名著《原野》改编而成,编剧为隆学义,其生前在重庆市川剧院从事编剧工作。重庆市川剧院因隆学义创作《金子》剧本向其支付创作及加工费共计37000元、奖金共计70000元。

剧本《金子》于2005年5月30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作品完成时间为1999年8月10日。2005年12月8日,重庆市川剧院又对川剧《金子》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品性质为影视作品,载明完成时间为1999年4月20日。重庆市川剧院出品川剧《金子》DVD版和VCD版,其影像封面均载有“编剧隆学义”。

2015年12月,重庆市川剧院筹备拍摄川剧《金子》的电影版,拟定将以全程记录舞台演出的形式拍摄电影,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向其颁发了《摄制电影许可证》。

隆准、马光华起诉认为,重庆市川剧院作为隆学义生前工作单位,将川剧《金子》拍摄成电影超出了其业务范围,不能免费使用剧本,应当向隆准、马光华支付报酬。

渝北区法院认为,隆学义系剧本《金子》的著作权人,重庆市川剧院在舞台上演出川剧《金子》的行为属于对剧本的现场表演,而其拍摄电影的行为是使用摄像机记录舞台剧的行为,未超出其业务范围,属于合法使用,鉴于重庆市川剧院已向隆学义支付剧本创作费及奖金,隆准、马光华主张另行支付报酬的请求于法无据,故判决驳回隆准、马光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隆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到底谁是剧本《金子》的著作权人以及如何界定重庆市川剧院的业务范围,这些都涉及对《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重庆市川剧院拍摄电影《金子》的行为属于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使用,并未侵犯隆学义对剧本《金子》享有的著作权,且隆学义已获得单位给予的剧本创作费及奖金,川剧院后续的使用行为可以不再支付报酬,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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