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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二审宣判

日期:2019-06-12 17:46:29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70 ℃

法制网见习记者孙立昊洋 《法治周末》记者马金顺

2019年6月11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首例涉黑“套路贷”案。

二审宣判维持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8日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

“叮铃铃叮铃铃……” 2017年10月31日下午刚上班,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的报警电话突然就响了起来。

“我父亲孙某因欠高额贷款无力偿还,已被讨债人多次暴力催债并殴打拘禁。”一位青年男子报案说。

经民警初查发现,2017年6月,孙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金雨空放”快速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3万元,“金雨空放”公司要求其在短期内还清高额的本息及各类手续费、人员费、车马费等等。孙某因资金周转不开无力偿还,就被以韩某某为首的“金雨空放”公司一伙人非法拘禁和殴打催债。

据警方调查披露,被告人韩某某等人来到西安后起初均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后来,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成立了“金雨空放”贷款公司,共同出资对外长期开展放贷业务。

西安警方查明,截止2018年1月,韩某某等人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收取高额利息、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擅自虚增债务及签订委托过户协议等“套路贷”手段,通过“金雨空放”公司对外放贷三百多万元,非法获利一百余万元。

2019年1月18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等人2016年10月在本市中贸广场租赁写字间,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非法组织,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截止2018年1月,该组织共非法放贷306万元,非法获利113万元。

新城法院还查明,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该组织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分、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还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韩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增强犯罪能力,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11起违法犯罪活动。

一审判决认定,该组织依托“金雨空放”公司对外非法放贷,在放贷前,对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考察,为后续暴力讨债做准备,并要求借款人家属在借条上签字,以共同借款为由向家属催收,以此降低放贷风险。

西安新城分局刑事大队李杰中队长还披露,如果借款人想及时还款,对方会设置种种障碍,比如虚增债务等,使得借款人无法偿还相关款项。

“如果有需要签订抵押协议的情况,对方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委托处理抵押车辆或房屋的委托书并进行公证,这样他们就可不通过借款人私下处理抵押物品。这就是典型的‘套路贷’。” 办案法官表示。

一审宣判后,韩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除认定叶某某参与强拿硬要龙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西安中院故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但不影响对叶某某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以外,认定本案其他违法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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