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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长以亲友之名骗微企补助金获刑十年

日期:2015-04-16 01:31:38 来源:人民网 热度:1667 ℃

    重庆市忠县工商管理局一名所长利用审核上报的职务之便,在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造假骗取国家微型企业补助金揣进自己腰包。同时该所长还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流失微型企业补助金301万元。

近日,笔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造假骗取国家微型企业补助金的案件已审结,涉案的工商所所长龚某犯贪污、滥用职权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涉案赃款17.5万元上缴国库。

工商所长造假骗取微企补助金17.5万

2011年下半年,龚某在任忠县某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期间,借用多名亲属的名义,以某公司食用菌种植大棚为虚假经营场所,并以虚假租赁合同等资料,注册成立忠县某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等3个微型企业。同年12月,忠县财政局将前述微型企业的补助金共计10.5万元拨付到各微型企业银行账户。

2012年上半年,龚某又以上述方式,借用朋友刘某、马某等人的名义,注册成立忠县刘某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忠县马某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等两个微型企业。2013年2月,忠县财政局将前述微型企业的补助金共计7万元拨付到各微型企业银行账户。

龚某利用微型企业申办审查及财政补助金审核上报等职务之便,采取以亲友名义申办虚假微型企业的方式,共计骗取微型企业财政补助金17.5万元,龚某分得7万元揣进私人腰包。

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流失微企补助金301万

法院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忠县闫某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等86个待审核成立的微型企业,不是由创业者本人出面申办,而是由一公司借用闫某等86人的名义统一进行申办的。

同时,龚某等工商监管人员对微型企业进行实地巡查与回访核查时,在创业者本人均未到场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同意对上述86个待审核成立的微型企业进行上报审批。从而导致该公司借用他人名义统一申办的86个虚假微型企业均获得微型企业财政补助金,共计301万元。

之后,该公司向工商所提交了各微型企业向其购买菌种、支付货款的虚假材料,后经龚某上报审批,该公司得以将各微型企业银行账户中的3.4万元至3.5万元不等的微型企业补助金转到公司银行账户。

最终,该公司将周某、杨某(均另案处理)骗取的微型企业补助金中的3.4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二人,其余大部分微型企业补助金被该公司非法占有和使用。

犯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获刑十年

2014年5月下旬,龚某造假骗取微型企业补助金的行迹暴露,便主动向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汇报了其骗取微型企业补助金的事实,并主动上缴骗取的17.5万元微型企业补助金。

随后,忠县纪检机关介入将龚某带走调查。龚某在接受纪检机关调查期间,除交代了贪污微型企业补助金的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滥用职权的事实。

忠县法院一审后认为,龚某作为基层工商所所长,利用微型企业管理和微型企业补助金审核上报的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申办虚假微型企业,以此骗取国家财政补助金1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龚某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流失微型企业补助金30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龚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龚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涉案赃款17.5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龚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所犯贪污罪,有自首、退赃情节,认罪态度好,在微型企业申办及监管过程中不起决定性作用。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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