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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日期:2022-12-19 10:39:41 来源:互联网 热度:273 ℃

(2022年6月27日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网格是指在本市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网格内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开展的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综合治理民生保障应急管理便民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共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网格划分以乡镇(街道)为一级网格,村(社区)为二级网格,在村(社区)以下合理划分三级网格及网格单元。

第五条 网格员包含总网格长网格长专责网格员兼职网格员。

总网格长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一级网格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指挥统筹协调。

网格长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二级网格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办理处置落实。

专责网格员由村(社区)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负责三级网格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有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办理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兼职网格员协助专责网格员开展工作,其选任条件及职责清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负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能的县(市区)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统一安排担任网格员。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负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要求,制定配套措施,将本部门基层工作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全面对接协调联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引导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社区)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补助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格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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