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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

日期:2016-08-19 16:13:5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61 ℃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已经2013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3年4月3日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市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平衡市区交通流量,规范贷款建设的路桥隧道的收费行为,利于贷款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实施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年票制区域内登记上牌的车辆和长期在本市年票制区域内行驶的外地车辆应当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以下简称年票通行费)。

临时进入本市年票制区域内的外地车辆,应当在次票收费站按次缴纳通行费(以下简称次票通行费)。

征收的通行费用于偿还城市路桥隧道建设贷款,并按规定提取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实行年票制收费的区域范围标准和期限,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执行。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市政设施收费处是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本市车辆的相关资料,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建设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通行费由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在年票缴费场所和次票收费站进行征收,也可以由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站代行征收。

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方便车辆所有人缴纳通行费。

第七条 本市车辆所有人每年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的年票通行费。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车辆报废迁出或者被盗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缴纳年票通行费;车辆报废迁出的,自登记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车辆被盗抢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自被盗抢之日起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已经缴纳的,可以申请退还。

已缴纳年票通行费的本市车辆,车辆所有人在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对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财政票据并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票标识。车辆所有人应当将年票标识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九条 经常出入本市年票制区域的外地车辆,可以选择缴纳年票通行费或者次票通行费。通行费缴纳后,不予退还。

次票通行费实行单向按次征收,凭票进入本市年票制区域,进入一次缴纳一次。在本市年票制区域内留驻的,3日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另行缴纳通行费。缴费票据应当保存至离开本市年票制区域为止,以备查验。

第十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免征车辆免征通行费。

第十一条 年票标识如有遗失,车辆所有人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票据到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申请补发;次票遗失不补,应当自行到次票收费站补缴。

第十二条 年票标识次票,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三条 年票缴费场所次票收费站应悬挂《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年票缴费场所次票收费站名称和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员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征收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缴入市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还清贷款后,应当停止征收通行费。

第十六条 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市年票制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和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检查通行费缴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对没有缴纳通行费的车辆,执法人员应当即时处理;不能即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未缴纳次票通行费的车辆,不得驶入本市年票制区域。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年票通行费,并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年票通行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高不得超出应缴年票通行费总额。

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自滞纳金产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告车辆所有人仍不履行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按规定缴纳次票通行费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可以并处50元罚款。

(三)转借冒用年票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年票标识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并处同类车型应缴年票通行费标准一倍的罚款。

(四)转借冒用次票或者使用伪造次票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对单位并处1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元罚款。

(五)未购票车辆不按指定路线通过收费站进入年票车道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罚款。

第十八条 伪造年票标识和次票,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1日公布的《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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