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5-07-31 施行日期:2025-07-31
日期:2025-09-24 20:40:13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1251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有关项目用海审批权限的决定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本省管辖海域,国务院确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范围内,除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以外,其他非围海、填海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审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管控要求,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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