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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四部条例的决定

日期:2025-09-24 18:15:29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394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四部 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辖区为:西昌市、会理市、德昌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昭觉县、金阳县、雷波县、美姑县、甘洛县、越西县、喜德县、冕宁县、盐源县和木里藏族自治县。”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四)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选出或者罢免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八)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最后一句“对渔业资源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和春季禁渔制度。”

二、对《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对《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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