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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 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决定
(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1980年6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2年3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1990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族公民中深入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决议》(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各族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疆公民中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1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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