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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盯酒驾“碰瓷”敲诈被判刑

日期:2020-02-28 23:45:22 来源:法制网 热度:917 ℃

本报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万义强

专挑酒驾车“碰瓷”制造追尾事故,趁机向司机索要钱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碰瓷”案,相关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据了解,2018年8月30日、31日,耿某、孔某伙同他人(部分人已判决,其余在逃),经事先预谋,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大街和北京市石景山区某道路,由同伙驾驶小轿车先后两次故意追尾前方被害人彭某、刘某的车辆,耿某、孔某等人以彭某、刘某酒后驾驶为由索要钱款,敲诈彭某2000元、刘某3万元。

2019年7月,耿某及未成年人孔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赔给被害人。

“就是看准部分司机喝酒之后开车,我们再开车撞他,跟他要钱”。庭审中,被告人耿某、孔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两被告人与同案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作用基本相当,故不区分主从。被告人孔某因按农历出生日期登记户籍,导致户籍登记表上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出生日期不一致,通过书证微信聊天记录、QQ说说记录,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变动记录佐证,法官经调查走访最终认定孔某在作案时尚属未成年人。鉴于孔某当庭自愿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考虑被告人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孔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是未成年人伙同社会人员‘拉帮结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最终被判处刑罚的案件。”法官提醒广大青少年,人与人的交往是正常的社会现象,每个人都需要朋友的陪伴与分享,但青少年的社会阅历浅,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在面对复杂的社会交际关系时,要提高自己的辨识力,多交良友、益友、诤友,不交损友、酒肉朋友,正确区分正常友谊和哥们义气,不拉帮结伙,更不能做违法乱纪的事。

此外,法官呼吁青少年的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的监管,在工作闲余时多和子女互动,了解子女在学校、交友等方面的动态,给予子女家庭的温暖,防止子女结交不良同伴。

“我们还应注意到,本案中耿某等人正是利用被害人酒驾后害怕受到公安机关查处、不敢报警的心理,才故意‘碰瓷’被害人车辆,并要挟被害人支付大额‘修车费’。”法官提醒,司机如果在出行中遇到疑似“碰瓷”行为,要冷静处理,拒绝私了,及时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让不法分子得逞。为了保障自身安全,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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