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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城法院调解5起店租纠纷减租3万元

日期:2020-05-28 21:45:32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26 ℃

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元春华 钟绍华 近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集中调解了5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累计退还承租人押金4.2万元,减免租金3万余元。

2019年5月,罗某等5人通过公开竞标拍租的方式取得了南城县水利局的7个店面承租权,并分别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每个店面租金从 63400元/年至73000元/年不等,每半年预付一次租金,每个店面交纳押金6000元。因罗某等5人未能预付2020年5月至11月的租金,南城县水利局催缴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至空店止。

收案后,办案法官多次到罗某等人经营的店铺实地了解情况,罗某等人均从事零售行业,受疫情等因素影响,营业利润不高,部分店铺甚至出现亏损情况,现罗某等人均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希望出租方能给予其一定时间空店清货,并退还押金。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次疫情对本案中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为平衡合同各方利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时,法官不仅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

最终,经过几个来回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免除5月份的租金,每个店面退还押金6000元。

【新闻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答疑》第1期,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降低或减免租金的解答,对于商业经营性房屋,如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责令出租方暂停营业(如商场),并导致承租方停业的,或者商业经营性房屋承租方因受到疫情严重影响而主动停业的,可按照公平原则,适度减免租金,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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