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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商铺限期搬离赔偿损失

日期:2021-04-16 21:45:27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43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阜阳市某房产开发公司在该市阜南县开发建设了一处门面商铺,2018年2月,阜南某装饰公司在没有告知该房产开发公司的情况下,对门面商铺进行了装修,并作为其经营门店使用。房产开发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敦促该装饰公司立即搬离,并恢复商铺原貌。但直到2020年6月,装饰公司仍未搬离,其间也未与房产开发公司协商解决问题,房产开发公司遂将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房产开发公司确拥有该处商铺的产权,被告装饰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占用该处商铺,并进行了装修作为经营门店使用,已经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因此应依法恢复该处商铺的原状并搬离,被告侵占商铺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装饰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商铺恢复原状并归还给原告,赔偿原告占用商铺期间每月427元的租金损失,同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侵害后果一直延续到民法典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依据民法典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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