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民商经济 > 正文

父女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00余万元获刑

日期:2016-08-03 14:33:59 来源:正义网 热度:2170 ℃

为开公司,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日,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姚建国有期徒刑9年、姚俊飞4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5万元。

经查,姚建国与姚俊飞系父女关系。2004年9月,姚建国与魏某、袁某合股注册成立怀化市洪江区泰神有限公司;2005年底,姚承包了该公司;2011年12月,姚将该公司更名为湖南省禾沅酒业公司,其为该公司法人代表、股东。2007年8月,姚俊飞开始在该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于2011年12月登记为该公司股东。2006年至2014年9月期间,姚建国以公司生产经营、扩大规模需要资金为由,并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先后向99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958.42万元;其中,姚俊飞参与非法集资1009.26万元。

案发后,姚建国投案自首,该公司还本付息退还集资款834.714万元,但仍有2123.706万元未归还。法院通过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机关提醒: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时有发生,多而不鲜。本案中受害人高达99人,其中有亲戚朋友、有普通市民,也有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共同目的就是贪图高额利息,开始拿到一点利息,可最终还是血本无归。广大市民要警醒,应自觉抵制高额利息的诱惑,要投资经商必须依法入股,以防上当受骗。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959306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