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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被批捕

日期:2016-08-03 14:34:1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761 ℃

2016年6月17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根据信息对位于本区殷高西路上的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展集中清查,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蒋某、左某、张某某等人。蒋某等3人涉嫌的系一起涉互联网新型犯罪案件。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蒋某、左某、张某某批准逮捕。

据受害人吴先生报案称,其在商场闲逛时遇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前台工作人员,并向其推广该公司的投资项目:购买该公司网站一个5000元的钻石广告位,只要每天登录该公司网站点击广告链接,每月就可以返利500元,10个月就可以拿回本金,最高可以拿回20000元。吴先生被该项目的高回报率所吸引,遂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推广下先后一共购买了三百余个钻石广告位,合计1820000元。至案发仅收回27万元,实际损失155万元。而像吴先生这样的受害者不在少数。

经审查,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由董事长蒋某、运营总监左某、市场部总监张某某共同运营,该公司有两项主要经营业务:一是该公司于2014年4月在互联网上注册一网站,通过网络和线下发展(通过老会员介绍新会员的方式)的双重模式进行宣传,招收会员并承诺会员通过支付购买5000元一个广告位后,以通过点击网站上的广告来获取利润,每月每个广告位最多可获得500元人民币,10个月可收回本金,至3年4个月最多可获得本息20000元人民币。客户购买好广告位后,需要在该网站上点击广告,来获取该公司网站上的虚拟货币,会员可以积攒虚拟货币与该公司结算,该公司按2500个虚拟货币等于人民币17.5元的比例来支付会员收益;二是该公司从2016年1月开始推出实体的餐饮连锁店。通过吸收会员的方式收取“入股费”,每股价格35000元。公开招募会员,许诺“隐名”股东每年可获保底收益15%(满一年方可支取)、“显名”股东每年最高可获收益40%(没有保底,每月按分配比例支取)。

事实上,该公司网站本身并不制作广告,所有的广告位都链接到其他商家的网站,比如淘宝、京东的商家。公司链接的广告并没有实际收益。支付会员的广告位收益来自于会员购买广告位的资金,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弥补资金亏损。同时,开业的实体连锁店经营状况也处于亏损状态。

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蒋某等人以上述公司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宝山检察院已将蒋某等人批准逮捕,案件在仍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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