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19 16:14:05 来源:互联网 热度:1587 ℃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
(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在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的第十六项。
三将第十六条第六项中的“右转弯车辆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单列一项,作为第七项;将第十九项改为第二十二项,并修改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新增加二项,内容为:1“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作为第十三项;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作为第十四项。
四将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以250元罚款”;将第八项修改为:“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处以1000元罚款;其他车辆处以500元罚款”。新增加3项,内容为:1“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200元罚款”作为第九项;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作为第十项;3“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作为第十一项。
五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内容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以500元罚款;超过30%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内容为:“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加速车道上减速车道上超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保持行车间距的,处以150元罚款”。
八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相关款项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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