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9-24 17:45:20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155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的决定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曲敏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宁德市委常委、副市长缪绍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3668918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