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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5-07-07  施行日期:2025-07-07

日期:2025-09-24 18:47:04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1840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2025年7月2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一项。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

四、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督管理协调联席会议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国家财政、审计、金融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驻深圳机构和市税务、公安、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的负责人及部分业外人士参加。”

五、将第七十四条中的“第二项、第四项”修改为“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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