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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

日期:2022-12-24 19:24:41 来源:互联网 热度:466 ℃

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

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推动基层减负工作和基层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建立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落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减负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的统筹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全面梳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和依法协助履行的具体工作事项,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指导目录和上级工作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事项内容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依据等。

指导目录清单公布以后,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列入清单管理的工作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信息支持,并进行业务指导。

对未列入清单管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作事项,经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

第六条 对落实清单规定事项所必需的工作台账报表网络工作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系统整合统筹安排,每年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规定的频次统一报送;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重复报送多头报送突击报送数据和材料。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加强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加快有关信息系统的统一应用,逐步实现村(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

第七条 对清单规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考核评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在检查考核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立一票否决事项;

(二)签订责任状,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三)以会议记录制发文件填报表格台账记录上传工作场景截图录制视频等代替工作实绩考核;

(四)以调研拉练等方式变相进行检查。

第八条 国家机关在履行清单管理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屋征收招商引资安全生产政务投诉处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统一规定设立村(社区)工作机制要求专人专岗或者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口挂牌;

(三)违反国家省统一规定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下达商业保险报刊订阅等任务指标;

(四)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抽调或者借调工作人员;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统一规定,增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省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结合我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制定并公布省级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和指导目录。

市县民政部门按照省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指导目录,结合本市县工作实际,制定并公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指导目录。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证明事项,由省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统一的具体式样出具证明。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清单管理职责开展工作,增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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